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主动辞职
目 录
引言2
一、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2
(一)民法总则2
(二)民事诉讼法3
(三)公司法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性质分析6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个人责任的情形6
(一)民事责任6
(二)行政及刑事责任8
四、操作步骤9
(一)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9
(二)公司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10
(三)非为公司股东的劳动者被作为执行董事、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10
(四)与公司无投资、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10
五、公司不配合法定代表人辞职时的策略10
近几年来,由于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法律认可股权代持及公司注册登记制度的相对放宽等情形下,催生一大批公司的诞生。这些成立公司的老板们,为了减少个人风险或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往往找一个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亲戚朋友或同事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这些公司在经营中难免出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在想辞去法定代表人时,往往得不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构的同意,造成辞职不能。而目前相关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此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可以依据哪些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有效行使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呢?
本文主要分析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问题,不涉及公司主动辞退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不涉及国有独资企业的情形、不涉刑事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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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公司外部关系上其对外代表公司,其与公司之间是代表而非代理关系,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表人--公司承担。在公司内部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一般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由公司章程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范围内确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一般由公司承担,而不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刺破公司的法人面纱由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则具有以下情形时可能会作为自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违反《公司法》第六章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则可能会作为自然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负有司法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司法机关也有权对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采取相关措施,予以处罚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当公司因违反行政管理各部门法、刑法达到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时,由于我国法律对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的处罚。当单位违法、犯罪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会同时被处以罚款乃至限制人身自由或处以刑罚。
法定代表人可以视为是公司的一个机构或一个职位,作为自然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想辞去法定代表人职位,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形,主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脱离与公司的劳动或聘用关系。
同时公司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必须持续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存在,如果原法定代表人辞去就必须有新的法定代表人接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还属于变更公司章程的事项,也是必须履行工商登记的事项。因此,作为自然人想辞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不仅仅是个人的单方行为能够完成的,必须有公司内部的决策机构予以配合,提供内部决策决定才能完成有效的辞职。
根据以上分析,辞去法定代表人主要有以下几具步骤:
一是,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是,由公司内部作出决议或决定;
三是,向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针对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不同的身份、是否担任其他职务及公司章程的不同规定,其涉及的问题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此种情形下,作为法定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一个是董事长,一个是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形下公司章程一般是对应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作为董事长的法定代表人辞职时同时还要辞去董事长职务,如果只辞去法定代表人而继续担任董事长,则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这种情形下涉及的具体工作主要有:
只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书面申请,而不提出辞去董事长职务,同时要求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
同时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职务的书面申请,同时要求董事会选出新的董事长,变更工商登记。
这种情形下涉及的具体工作主要有:
只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书面申请,而不提出辞去执行董事职务,同时要求公司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改为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变更工商登记。
同时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的书面申请,同时要求股东会任命新的执行董事,变更工商登记。
此种情形下除了涉及上述问题,还涉及到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维持与解除问题,涉及工会选择职工董事的问题。如果在辞去法定代表人后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此时,只需要向公司提出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而不涉及其他职务问题。
公司往往不同意法定代表人辞职,或者虽然同意其辞职,但无法找到新的人选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往往处于被动,无法脱离与公司的关系。
如果公司不同意辞职,这时法定代表人可以选择消极履行职务,对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职务行为进行公示并不履行这些职务。
譬如收管公章,如果得不到公章则公示公司在对内对外的法律文书、合同等文件上的使用与法定代表人无关;不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对内对外文书上签字等等,促使公司在正常业务办理受阻的情况下,作出同意辞职的决策或决定。
作者 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 徐淑星律师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