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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发布者:杨琪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4日 18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请求情况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因感情纠纷来兰州新区寻找陈某某,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苏某某遂产生杀死陈某某的想法,后被告人苏某某打车去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并返回楼兰弯月餐厅,陈某某到达餐厅后,俩人在交谈过程中,苏某某持水果刀捅刺陈某某腹部,因水果刀掉在地上,苏某某又从手提包里拿出第二把水果刀捅向陈某某胸部,陈某某受伤,苏某某继续坐在餐厅座位上。经鉴定,陈某某胃、肠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因感情纠纷产生杀人的想法,继而购买刀具,持刀捅刺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苏某某辩称其是在深度醉酒的状态下误伤了被害人,没有故意杀人和伤害的主观恶意。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未遂)的构成要件;2.在卷的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中,被害人年龄记录错误,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且鉴定文书没有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伤情鉴定并非在受理案件后24小时之内委托、鉴定文书没有被害人免冠照片及受伤部位细部照片等不能体现是被害人本人伤情、出院诊断证明表明被害人胃破裂、空肠系膜破裂、左侧腹直肌断裂,并无表明器官功能丧失,据此提出合理怀疑;3.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5.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6.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提出被告人苏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因感情纠纷来兰州新区楼兰弯月餐厅找其男友陈某某,等待过程中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吵,苏某某产生杀人念头,并购买两把水果刀后返回餐厅。待陈某某到达餐厅,二人在交谈过程中,苏某某持刀捅伤陈某某腹部,因水果刀掉落在地,遂从包中取出第二把水果刀继续捅刺陈胸部,陈某某受伤离开现场。经鉴定,陈某某胃、肠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苏某某的辩护人提交谅解书一份。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葛,预谋故意杀人并持刀捅刺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在法庭审理中,虽表示自愿认罪,但对部分已经明确证明的事实予以否认,悔罪态度不足,对其量刑本应从严掌握,鉴于本案系感情纠葛引起,矛盾升级所致,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该部分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苏某某在捅刺被害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

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两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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