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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者:杨琪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7日 5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位于甘肃省xx市xx区和政东街322号2505室属于陈某某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父亲陈某某系二婚,被告婚前无子女,婚后也未与原告父亲陈某某生育子女,2015年2月3日原告父亲因病去世。在原告父亲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甘肃省xx市xx区和政东街322号2505室房屋一套,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将自己的户口迁出,企图将该套房屋占为己有,触犯了原告的继承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辩称,1.本案所诉房屋是郭某父母的遗产,不属于陈某父亲陈某某的遗产,原告没有继承权。被告与原告父亲自1985年3月结婚后,因无住房,就搬到被告父母家中,与老人共同居住,同时将夫妻双方和原告的户口一并迁入被告父母家中,直至1998年被告母亲去世和2008年被告父亲去世,被告父母去世后,被告与陈某某仍居住在该房屋内。本案诉争房屋的来源是,被告父亲郭某乙在1998年11月房改时购得,原地址是和政东街6号楼92号xxx室,2000年3月老房拆迁,补偿的现有房屋,该房在房改时和拆迁时的房款共计63233元,均是被告父亲缴纳,只是在办理房改和拆迁时,因父亲年老行动不便,相关手续均是由被告代办的,因当时办理部门手续核对不严,就把房子登记在被告名下;2.原告陈某对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当不分遗产。原告从未与父母共同居住过,也没有照顾过父亲一天,陈某某病重瘫痪9年间,一直是被告无微不至的照顾,原告1997年5月因抢劫罪被判刑入狱,2003年8月出狱,2011年8月又因抢劫罪被判刑入狱,2014年11月出狱,原告在出狱期间,从没有回家看过父亲。综上所述,本案诉争房屋并非郭某与陈某某夫妻购买的共同财产,是郭某父母的遗产,同时原告陈某一直未与父母共同居住,也根本未尽到对父母的扶养义务,陈某已丧失遗产分配权,不应分得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某与被继承人陈某某于××××年××月××白银市白银区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郭某婚前无子女,被继承人陈某某婚前有一子系原告陈某,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去世,其父于1999年11月15日去世,其母于1991年6月11日去世。被告郭某于2000年3月15日购有位于xx市xx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322号第1单元第25层2505室房屋一套【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兰房(城房改)产字第******号】,原告陈某审理中申请对该套房屋价值申请评估,本院委托甘肃金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该套房屋的评估总价为1103904元。评估费8200元。由原告陈某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等。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陈某某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某遗留的合法财产。被告郭某购买的位于xx市xx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322号第1单元第25层2505室房屋一套,系被告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被继承人陈某某与被告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的二分之一属于被告郭某所有,剩余二分之一属于遗产,由原、被告依法继承。考虑被告郭某一直在此居住,故该房屋由被告郭某继承,由被告郭某给原告陈某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275976元【(房屋评估总价1103904元÷2人)÷2人=275976元】。关于被告称该房屋系其父母所有,由其父母房屋拆迁而来的主张,但其提供的房产证、拆迁安置住房通知书、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通知书、售房专用收据上姓名均为被告郭某,被告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称原告对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应当不分遗产的主张,考虑原告成年后到父亲去世期间绝大部分时间是在狱中,无法尽到抚养义务,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位于xx市xx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322号第1单元第25层2505室房屋一套应由原、被告按法定继承进行办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xx市xx区铁路东村街道和政东街322号第1单元第25层2505室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兰房(城房改)产字第******号】一套,由被告郭某继承;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房屋折价款275976元;

二、评估费8200元,由原告陈某、被告郭某各负担4100元(由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4734元,减半收取7367元,由原告陈某、被告郭某各负担3683.5元(由被告郭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某36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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