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安德胜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安德胜的辩护人。开庭前我阅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辩护意见: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德胜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没有异议。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从本案的事实分析:案件的起因是由尹昌植和徐敏成立的旅行社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是单位组织犯罪活动,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形式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责任。安德胜不是旅行社的成员,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其起到的作用是从犯作用。
1、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尹昌植指使在韩国打工的安德胜回国接赵振平、刘书忠、李俊、曾现芩。2016年2月22日,尹昌植让徐敏给安德胜14000元,由安德胜给赵振平、刘书忠、李俊、曾现芩四人购买长春到韩国济州岛的往返飞机票。这些事实都说明被告人安德胜是受被告人尹昌植指使,如果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那么两人应当是共犯关系,指使者是主犯。被告人安德胜在被告人尹昌植指使下给被组织者买飞机票,带领乘坐飞机去韩国济州岛就完成了指使者的任务。至于被组织者到韩国济州岛后何去何从与被告人安德胜无关,被告人安德胜是从犯。
2、2016年2月26日安德胜带领赵振平、刘书忠、李俊、曾现芩和陈丹丹等5人准备乘坐飞机时,因曾现芩和陈丹丹出境目的不符合要求,被长春机场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安德胜带领赵振平、刘书忠、李俊乘飞机抵达韩国济州岛,因韩国出入境部门怀疑安德胜等四人入境目的,(其目的是去韩国打工,不是去旅游)于2016年2月29日遣返回国。如果被告人安德胜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那么也是犯罪未遂。
3、被告人安德胜主观恶性较小,因为其组织者在实施组织活动过程中,成立旅行社作了前期的组织工作,购买机票、办证。组织者尹昌植、徐敏也做好运送的工作实施者,安排被告人安德胜运送,尹昌植有两个行为,即组织又指挥运送,尹昌植和安德胜是有主从关系的,在整个犯罪过程环节来看,安德胜的作用较小,就是按照尹昌植的指使完成领被组织者乘坐飞机出境,带路当向导作用。
4、被告人安德胜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
从法律的适用和量刑分析:
被告人安德胜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未遂和从犯,根据刑法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27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67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应当给予被告人安德胜从轻、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