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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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暴力犯罪工程建筑抵押担保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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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非法营运罪之 烟草

发布者:郜红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914人看过

案情

2016年3月初,A某因涉嫌无证运输6500多条烟草专卖品,被某市烟草局查获,经核实,A某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随后某市烟草局将A某转至某市公安局,某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4日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A某进行刑事拘留。

2016年3月12日,A某家人找到郜红律师并与之办理了委托手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向承办机关递交了委托书,并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A某,在仔细询问了A某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我们发现:虽然A某不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在其母亲的名下却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A某一家人共同经营着一个食油店。在获得这些关键信息后,我们将事实与法律相结合,寻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

在找到突破口后,从该突破口入手,结合法律的规定,与公安承办人员就案件的罪与非罪及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并书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承办人员。在公安机关将案件证据材料转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这一关键时期,郜红律师前往检察院与批捕科的承办人沟通了案情,并就法律规定和案情结合起来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同时,将律师的法律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向批捕科的案件承办人递交。经过郜红律师和其家人的一再努力下,最终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捕决定,使A某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

法律规定与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是个大概念,具体需要专门法进行具体明确,这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刑法指引”。涉及到本案,“刑法指引”到四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分别为《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3月23日【2010】7号《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

 (一)《烟草专卖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违反烟草专卖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两种处理方式,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主要的处罚方式是行政罚,对刑事处罚,有明确的范围规定。为使贵局能够全面分析准确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律师列出全部有刑事罚则的法条:

第33条: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第35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

  第36条: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

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

第37条:走私烟草制品;

第38条:暴力对抗烟草执法;

第39条:执法人员私分罚没烟草;

第40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

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

逮捕前的37天才是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脱罪”的最佳黄金救援期,逮捕前的37天才是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脱罪”的最佳黄金救援期。

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阶段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某些案子,在庭审前因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反复沟通、交涉其实就已经有了结果。因此,决定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事实上,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1、那为什么说是37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多37天。37天由此而来。

2、刑事案件逮捕前37天的“抗辩”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的过程围绕着证据展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的证据是使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重要证据核实无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要点。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外界断了联系,信息无法交换,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如果此时侦查人员稍加引导,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作出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或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因此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没有得到法律帮助,就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综合上述几点,在逮捕前37天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做好充分准备,此时侦查机关也刚刚开始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利于己的口供相对较少,案件还只是雏形。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进行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则无罪的可能性就加大。再加上律师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进行“初步辩护”,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或者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所以说,逮捕前37天很关键,是刑事案件的“救援黄金期”,这几天多做工作比在之后努力“辩护”要省时省力得多。犯罪嫌疑人早点恢复自由,可以少受磨难。

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

刑事诉讼的过程围绕着证据展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的证据是使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重要证据核实无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要点。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外界断了联系,信息无法交换,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如果此时侦查人员稍加引导,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作出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或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因此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没有得到法律帮助,就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综合上述几点,在逮捕前37天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做好充分准备,此时侦查机关也刚刚开始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利于己的口供相对较少,案件还只是雏形。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进行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则无罪的可能性就加大。再加上律师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进行“初步辩护”,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或者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所以说,逮捕前37天很关键,是刑事案件的“救援黄金期”,这几天多做工作比在之后努力“辩护”要省时省力得多。犯罪嫌疑人早点恢复自由,可以少受磨难。

结语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在这个时间内回旋余地大,逮捕后回旋余地相对小。因此,我们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知晓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合法有理的利用这“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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