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哲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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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禺律师代理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颠覆性改判

发布者:王哲禺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7日 7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万达店因在门店经营时,无意中使用了《歌声与微笑》作用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遂以孩子王公司侵害其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为由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孩子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赔偿经济损失21200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作出(2018)苏8602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孩子王公司、孩子王建邺万达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歌声与微笑》;二、孩子王公司、孩子王建邺万达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三、驳回音著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孩子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王哲禺律师在接受孩子王公司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全面分析了案情,提出以下上诉意见:1.孩子王公司、孩子王建邺万达店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即使构成侵权,也不存在持续侵权的情形,侵权情节轻微,也未因此获利,一审判决数额明显过高;2.著作协称孩子王建邺万达店播放多首侵权歌曲,应当一并主张,而本案中仅起诉1首歌曲,故意少量多次起诉,谋取不当利益,也增加诉累,音著协存在恶意诉讼;3.音著协滥用其垄断地位,拒绝对部分音乐作品进行授权,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最终,经过王哲禺律师的充分、尽职的代理工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63日作出(2019)苏01民终2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将赔偿金额降低至3500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议在南京乃至于全国范围内有大量诉讼,王哲禺律师代理的本案是为数不多的二审颠覆性改判案例。

王哲禺律师是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经济学、法学双重教育背景,对于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有着丰富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