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刑终165号《刑事裁定书》;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鄂刑终137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为本案的终审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根据荆州市人民检察院【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某作为第一被告人。在案件材料显示,刘某某涉嫌贩毒案件,已经被公安部同意批复为公安部目标案件。
起诉书指控刘某某2014年6月至11月,共计4次贩卖麻果共计12060颗,冰毒50克,总计约1135.4克。其中一次在2014年11月24日刘某某开车从荆州途径武汉到黄冈黄州,将6060颗麻果卖给姚某某时,被黄州警方现场查获。
案件经一年的羁押后,第一次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荆州中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刘不服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看了全案证据后,作出(2016)鄂刑终16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一审刑事判决,发回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的6月29日和7月1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同年的11月1日,作出了(2017)鄂10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仍然判决刘某某无期徒刑,此时刘某某已经羁押在看守所近3年时光,由于判处无期徒刑在看守所的期间是不计算刑期的,因此,刘精神压力巨大,多次表示对本案上诉缺乏信心。为此,辩护人除了积极在法律上提供有效辩护以外,也是积极安慰当事人。经过多次慎重考虑后,刘某某还是决定上诉。
2018年的11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在庭审辩护阶段,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当庭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最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鄂刑终1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刘某某作为第一被告却成了唯一予以改判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刘某某看到结果后非常激动。
本案历时超过4年,作为第一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了全部的四次审理,终于成功让其得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