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为湖北古苑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法院审查查明可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0、2011年春节,以拜年为名义分两次给荆州区某某居委会书记、主任李某和御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苏某送去35万元现金;2012年国庆节,许某在澳门赌场将5万港元筹码给苏某,按时价,5万港币可兑换人民币40825.5元。由于行贿数额较大,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可从追诉时效着手。
虽然许某某行贿数额较大,但还未达到数额巨大的范围,量刑标准的范围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可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由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1年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又于2012年国庆节进行犯罪,追诉时效应从2012年国庆节起算,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则2017年国庆节后不再追诉。2020年7月21日已过追诉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此次案件可得知,只有对法律知识足够熟悉才能在实事案件中更好地找到突破点,并且在对案件的熟悉中掌握法律的辩证思维,除去平日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掌握,更多地了解学习诉讼案件本身,才能够将知识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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