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主张离婚后对方向其出具借条,要求对方应按照借条相关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出具借条一方主张自己系受胁迫签订借条,借款未实际发生。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是否妨碍男女双方另行达成财产分割或补偿协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上述协议达成后,男女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条款中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变更。本案中,周某与许某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但不妨碍双方离婚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财产分割、补偿事宜另行达成协议。即双方在离婚后另行达成涉案15万元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借条”是否通常情况下的《离婚协议补充》《离婚补偿协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首先,回溯借条签订过程,周某一开始提出要求许某支付25万元,最后确定为15万元、分三期给付,体现了双方对于款项具体金额、支付时间进行协商的过程。双方在订立“借条”之初,即明知并无借款事实、且无真实的借贷意思,双方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借条。其次,关于双方签订“借条”真实意思,根据双方对于借条产生背景的陈述,结合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据许某报警、单方陈述形成的处理结果,可确认双方实质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即本案中,双方以“借条”之名、行“补偿”之实。
以上内容节选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本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