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两人最终却分手,没有步入婚姻,那么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该归谁所有,法律该支持哪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原告所诉为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关系又有相似的特征,是指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登记便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那种情形,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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