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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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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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淫念走上犯罪道路,未遂加自首情节辩护减轻处罚

发布者:刘铭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388人看过

在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仍旧存在许多犯罪,这其中强奸罪可谓是令人发指的罪行。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院对犯罪者的量刑会结合其认罪态度及主观恶性等情节综合判断,本案中王某涉嫌强奸罪,接下来看天津刘铭律师如何为当事人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案由  强奸罪

公诉机关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王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铭,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2018年6月11日晚,被告人王某与同事陈某、邱某等人共同外出饮酒后,将陈某送回天津市津南区某某镇的家中,并与其继续饮酒聊天。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心生淫念,强行将陈某抱至卧床上并脱掉陈某衣裤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激烈反抗并挣脱后躲入卫生间。后被告人将陈某骗出并再次将陈某抱至卧室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掌捆其面部并逃离至客厅,被告人用屋内木质吉他砸击陈某头部,致陈某头皮血肿、外伤致左、右臂软组织挫伤。其间,陈某乘机电话报警,被告人见状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头皮血肿、外伤致左、右臂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解析】

刘铭律师认为:

1、本案的难点及争议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如何帮当事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想要做无罪辩护已无可能。因此本律师决定从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着手辩护,被告人有犯罪未遂、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本案的突破点在于: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律师经过对案卷的反复研究最终确定从如下方面做辩护:本案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因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最终法官在量刑时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3、本案帮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是:

经过本律师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及庭审中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最终帮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结语】

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时,互生好感你情我愿发生关系的无可厚非,但如果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行为胁迫女性与其发生关系的,涉嫌强奸罪,可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存在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时认罪态度、搜集相关证据及庭审辩护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与最后量刑息息相关。因此遇到刑事犯罪想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联系本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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