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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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房东“一房二卖”,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

作者:李正霞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5次举报

看到房价不断上涨的行情,不惜牺牲诚信悔约把房屋高价另卖他人,没想到被原买家和中介公司接连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预付款、定金、赔偿差价及支付中介费。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贪心房东“一房二卖”

2017年2月24日,付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徐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夫妇将名下位于张家港市市区的一套房屋卖给付某,房价为116万元,税费由徐某夫妇负担,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同时约定签订本合同后,视为中介成功,居间方收取总房价的2%作为佣金,其中买卖双方各承担1%,佣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合同签订后,付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51万元,剩余购房款6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应在2017年8月10日前付清。让付某没想到的是,因房价不断攀升,2017年7月26日,徐某夫妇与赵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并约定过户产生的税费由赵某承担,并与赵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徐某夫妇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返还预付款51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4万元、税费67000元。同时,因徐某夫妇没有支付佣金,某中介公司也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夫妇支付居间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被判赔偿差价并支付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沈某先后就同一套房屋与付某、第三人赵某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赵某名下,付某已经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解除徐某、沈某与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沈某、徐某应当将收取的定金5万元、预付款51万元返还给付某,并承担在占用该51万元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本案中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徐某、沈某,在付某与徐某、沈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与案涉房屋同地段的房价持续上涨,付某因案涉合同解除后再次重置房屋必然产生房屋差价等损失,付某要求徐某、沈某赔偿两次出售房屋的差价24万元、税费67000元,未超出徐某、沈某一房二卖导致付某未能购置到案涉房屋而造成的损失,该部分损失,徐某、沈某应予赔偿。徐某、沈某一房二卖,恶意违约,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佣金以及违约金。

律师说法: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

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一项具体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翻悔,若不履行便会产生承当违约责任法律的后果。

以上就是贪心房东“一房二卖”,房地产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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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5926354000律师简介: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12年以来荣获多项社会荣誉,东西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