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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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作者:李正霞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7次举报

一些人向不固定人种种具有诱惑的理由吸收资金,向不固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并许以一定的利息收集钱款,这种行为是非法集资还是集资诈骗?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非法吸收存款

保外就医期间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金堆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2月份李同朱某等人成立大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方城县广阳镇大竹园的铁矿,因该矿生产效益不好,2012年底朱某等人退出大成公司,该矿的生产经营由金堆城公司的李负责。李为吸引投资,伪造开矿许可证和虚假的租地103亩开发房地产证明,利用金堆城公司的副总等人,以该矿生产效益好、公司发展前景好,公司实力雄厚为由,向不固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并许以每月一分五到两分的利息,根据河南鸿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等人共为金堆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70625000.00元,造成68425000.00元损失无法追回。

法院判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委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包括: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从事保险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发行基金等。

二、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行为人采用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进行集资;

2、依据《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罪中,行为人的行为要具有一定的融资性

3、被害人要具有广泛性,也就是说对象有不特定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以骗取一定数量的熟人或者只是骗取了个别单位的公私财物只能以诈骗罪定罪。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募集到的资金的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行为进行判断: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罪的关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开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非法募集资金7062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查,李在注册南阳金堆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时隐瞒其正在保外就医的身份,公司成立后伪造采矿证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骗取公众信任,又让其公司人员大肆宣传公司效益好、资金雄厚,打着公司生产经营好的幌子,以其企业周转资金为由,以高息回报为诱饵,诱骗公众将大量款项借于自己,隐瞒无力到期还借款的事实,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还借款的情况下,采取用后笔借款支付前笔借款高额利息的手段,虚构借款用途,骗取公众借款,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的构成,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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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5926354000律师简介: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12年以来荣获多项社会荣誉,东西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