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祝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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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活动受了伤组织者和其他成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者:夏祝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985人看过

有人咨询我户外活动出了意外受了伤,我能告领队和其他成员吗

在讨论户外活动的性质之前,还是先回顾一下两个案子

一、引子Cases

案例一

2006年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手手被洪水冲走身亡。手手家人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驴首”领队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35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元。

领队及其他驴友上诉。

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导致“手手”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领队及其他队员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

但是,尽管领队等人对“手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公平责任的规定,领队等人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被手手父母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共计25000元。

案例二

2007年3月,24岁的央视女编辑夏子在参加网友自发组织的户外活动时,在北京灵山遇难,夏子的父母为此将两个召集活动的发起人“海”和“玛瑞亚”诉至法院,索赔40万元。

海淀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的领队并没有从活动中收获额外利益,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两名组织者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夏子的死亡没有过错。据此,海淀法院驳回了夏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夏子之死与两名组织者无关。

二、分析

判例读到这里,自助户外活动的领队在法律上所负的责任已经很清晰了。法律对非盈利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即使你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即便你对突发事件应对不足,这些在事实上可能构成过失的因素,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成为他人要求你承担责任的理由。

自助户外活动发生事故,领队和其他队员最充足的抗辩理由:

一是源于活动的非营利性。

自助性的非营利活动,领队对其他队员只要尽了与管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就视为没有过失。什么叫“尽到与管理自己事务同等的注意义务”?

举例来说,朋友外出,我友情帮她照看宠物,只要我做到能够像照看自己宠物一样去看护她的宠物,我的狗狗吃什么,就给她狗狗吃什么(当然前提是狗狗都一个品种),结果她的狗狗肠胃娇弱,竟然消化不良over了,我对于狗狗之死是不负责任的。

但是,如果是营利性的行为,比如朋友将狗狗交给专门的宠物托儿所,对方收取费用,那性质就突变了。

宠物托儿所必须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小心小心再小心,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比如地震、雷劈)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否则,狗狗在托管期间受伤或者遇难,托儿所都脱不了干系(当然,狡猾的宠物托儿所可能在合同里早就写明某某某某情形导致狗狗死亡的,宠物托儿所概不承担责任,这是题外话)。

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收了钱,就要高度谨慎,要负责;没收钱,就可放轻松,只要做到对人对己一视同仁就OK。

第二个抗辩在于,遇难山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户外活动的风险应当知晓,在知晓户外风险的情况下,仍旧自愿选择参与该活动,法律性质上属于风险自担。

风险自担在民法上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成年人之间的拳击比赛,显而易见,拳击比赛下来磕磕碰碰避免不了,但拳击手若将对手告上法院要求其对自己的身体伤害承担责任,估计没一个法官会支持。

现在绿野org的报名帖格式通通要求注明“对自己行为负责”,否则领队就不收。其实这在法律上的必要性不大。

如果队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论他实际有没有仔细读贴,只要他跟帖报名,法律都推定他已经仔细阅读帖子内容,风险条款当然也包含在内,跟帖人重不重复那句话,实无必要。

如果队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便他跟一句“对自己行为负责”,领队的暂时监护责任也跑不了。

所以,领队集合遇到面若幼童的队员,一定要细细盘查身份,万一真的只有14岁,领队对成年队员可以不担责任,对这个“面若幼童”的,却是除不去义务的。(当然,如果一个14岁的孩子看上去就像个24岁的,众人皆视其若成人,即便出了事情,孩子父母找来,领队也不需慌,这个,在民法上类似“表见代理”,再说就又远了,打住。)

总结一下,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充分尊重他对其行为的选择,他有选择某种行为的自由,这是他的权利;同时,他必须承担该种自由行为的后果,这是义务。当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某种活动的风险,仍然为之,法律上叫自甘风险,当然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也要风险自担。

此外,该种风险除了来自户外的客观环境外,还包括对领队及队友人品、应变能力、救援能力等等一系列的因素考量。

对于发帖的领队没有一点了解,或者知道其户外经验不充分(这个“知道”是法律推定的“知道”,事实上你是由于疏忽没去搜索了解因而不知道,还是基于轻信没去调查因而不知道,法律在所不问,只要按照一个一般谨慎程度行为人的标准,能够查到相关资料而未去查询的,法律都视为你应当知道)。

在对该类风险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自愿参与,一旦发生事故,即便不用自甘风险的理论来驳回你对领队的赔偿要求,也可以拿“与有过失”的理论来作抗辩。

“与有过失”,说白了,就是受害人也有过错。

对于这么多这么大的户外风险,应当知道而不知道,或者明明知道仍旧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不叫过失叫什么呢?

如果连自己都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抱着如此轻率地态度,那么又凭什么要求其他人对你承担如此重大的注意义务呢?

三、小结

基于上述的分析,似乎领队和其他幸运的幸存山友可以长舒一口气,但是,事情远没那么简单。

广西南宁手手案的二审还是判众人多少拿一点,由一审的16万判成了2万5,这笔钱的名目不叫“赔偿”,“赔偿”听起来就和“有责任”纠在一起;这笔钱叫“补偿”,“补偿”就是说,大家都没错,但是这个损害发生了,多少大家分担一些吧!

我没错,凭什么要我掏钱呢,“赔”也好,“补”也罢,其实没什么差别。

是有点冤么?是法院错判么?

南宁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没错的,《民法通则》第132条就是这么写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被简称为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在学术界饱受争议,认为是和稀泥,但各级法官都认为这条不可或缺,因为司法实践中好用,能多少摆平事情,平复人心。

海淀法院比较前卫,完全驳回了夏子家人的诉讼请求,也没拿《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责任说事儿。

但是,即便有海淀法院完全不赔的先例,我们也不可预知在未来的户外案件中,北京的其他法院会不会拿公平责任要求领队、山友对损害“共同分担”。

除非最高法院对此有批复,再除非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但二者都看起来遥不可及。

Anyway,至少现在看来,最坏的结果就是适用公平责任,要求领队及队友分担损害。至少,那种要求领队及队友负全责的判决不太可能重现。

这也许就够了。

换个角度看,面对一个生命的消逝,大家掏些银子算是给其家人一个抚慰,也算是如法官所言,公平责任真的做到了“摆平事情、平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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