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祝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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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债务还需履行

发布者:夏祝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18人看过

大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王某处购买煤泥,不定期结算,至2011年7月10日,经结算大伟公司尚欠王某煤泥款471060元,由大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加盖有大伟公司印章,并承诺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付清。后大伟公司经王某催要偿还130000元,尚余341060元货款未能偿付。2011年10月10日,大伟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变更为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亦由李某变更为马某。此后,王某再经催要欠款无果,遂于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的变更、股东股权的转让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均属于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变更后的公司对变更前的公司债权、债务仍应予以承继。本案中,经查明,伟业公司系大伟公司通过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而来,并非是新设立的公司,亦不存在免予承担责任的事由,故伟业公司仍应对变更前的大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伟业公司对变更前的大伟公司债务341060元货款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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