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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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处置财产问题

发布者:罗建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275人看过

第三者,人们总是予以谴责和唾弃,随着我国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不断增加,同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进行财产给付的情况也逐渐增加。一旦配偶发现财产给付,往往会通过起诉另一方配偶和第三者,以无效法律行为为由主张权利,但是,法院对此判决往往会大相径庭。

举个例子,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实则,法院的判决结果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受赠财产。

2、认为丈夫处分妻子份额部分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受赠财产。

3、认为丈夫处分财产是不法原因给付,侵权一方为丈夫,与第三者接受赠与无关,判决驳回。

4、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第三者名下。后妻起诉第三者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结果有两种,分别是:

一、认为房屋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该房为夫妻所有的理由不足,不支持妻子的诉请,另外有部分法院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主张债务而非物权;

二、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第三者名下,但因房屋的全部出资均系丈夫投入,且未征得妻子同意,故应当认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这些法条无一例外地规定了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条款?备受社会关注。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终实施的司法解释中,将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剔除出去。

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从道德的角度,谁都知道做第三者是不对的,已婚人士婚外情更是伤害双方当事人的罪魁祸首,可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凡事都讲究证据,需要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判断。小编认为,我们要在懂法知法的同时,自觉维护道德规范,不要越过自身的道德底线,无节操、无下线的人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维护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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