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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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呢?

作者:古群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83次举报

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再申请劳动仲裁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同时,又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此后,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但是,如果是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而被仲裁委按照撤诉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古群律师,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曾负责为政府部门、大型国企审核、修改、拟定合同,擅长房地产、离婚继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5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