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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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游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2次举报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从我国婚姻关系解除的众多案列当中,可以看出:很多婚姻解除的都是因一方的严重过错导致的,而在这一过程中,无过错方却往往忽略了自由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即:无过错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什么才是过错?

1、重婚,必须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即是存在婚姻状态。这种情况往往是取证难,不过也不是不能取得,可以通过录音,视频,邻居证明等来取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福气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就需要找到他们的居住地点,然后调取监控录像,加上平时的聊天记录来证明。

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像平时大家所说的,通奸、嫖娼等等行为,都不算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不会照顾受害方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既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那么赔偿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呢?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者离婚后一年内提起,不能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再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随着现在离婚率日渐上升的趋势,作为受害方我们必须要拿去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游红律师,女,汉族,无党派民主人士。二零零六年开始从事法律学习研究,二零壹零年开始以专职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现担任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上海华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43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