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现辩护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为被告人作辩人护,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且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买卖含有公民身份证号码的实名淘宝账号共计1235条,其中至少150条经查证属实该截内容。辩护人认为根据公诉机关的举证,仅能证明胡某某电脑中查实的公民个人信息为150条,其余的公民个人信息均是没有经过公安网比对的,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胡某某的定罪量的数额应该是以150条进行计算,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而非是未经比对的,笼统的、模糊的证据,故其余1085条信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根据各地法院的判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50条大多均处以缓刑,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应当体现刑法的公平公正,做到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辩护人比对了全省共12份判决书26个被告人,其中每个被告人都比胡某某的条数多,情节严重,但他们所对应的刑期均比胡某某轻。同时本案的主审法官在本案判决前一个月做出的案号为2016浙0603刑初1223号案件中,黄亿辉124条、张延才124条、丁小伟129条,他们三人均是有期徒刑一年,并且是缓刑,这种刑种、刑期上的巨大差异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其年2周岁的女儿需要母亲的照顾。
且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一直遵纪守法,没有过任何犯罪前科,在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在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其丈夫因为车祸至今不能健全的活动,年幼的女儿无人照看,望法庭能给胡某某从轻处罚,给予缓刑,让其早日回家照顾丈夫和女儿。
谢谢!
辩护人:王海琴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