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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者:王海琴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503人看过

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及审阅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赖某某不构成盗窃罪,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首先赖某某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盗窃罪在主观方面系直接故意,

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必须要有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且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而本案中,.....   

其次,在客观方面赖某某没有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仅仅是按照下家要求提供链接,下家仅仅凭借该链接是无法达到其窃取财物的目的,下家要配合其自己所有的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木马软件才能让受害人看到并且相信该链接支付的是一元钱......下家接单的对象具有随机性,导致赖某某等人行为的性质具有一个不确定性,赖某某与下家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故辩护人认为赖某某不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认为赖某某的行为可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赖某某等人在糯米网开设店铺的主观目的是帮助他人或者自己套现、刷单,等钱款汇入店铺账号后收取一定佣金即好处费后再将大部分款项返还。本案中............故赖某某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更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二、检察院起诉指控赖某某窃取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60余万元事实认定错误。

公诉机关简单的将赖某某在糯米网开设的红军饭店等七家店铺的往来流水

相加为160余万元,作为赖某某盗窃金额系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该七家店铺的往来交易名目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刷单,套现,家人朋友间的交易往来等等,不能简单的认定所有金额均是犯罪金额,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能够证明该160余万交易往来均是受害人汇入店铺的金额,也就是无法证明每笔金额均系有受害人。其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仅仅能够认定以下金额为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1...........综上,目前有秒单手的供述及回款凭证相互印证的赖某某的涉案金额为74596.3元,其中56815元回款给下家,其实际非法所得为17781.3元,并且该非法所得并非全部由赖某某独占,...........辩护人认为光有店铺流水明细无法认定全部流水明细均系涉案金额,故本案中赖某某涉嫌犯罪的金额为96283.2元。应当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刑三年以下对赖某某进行量刑。

三、若法庭在审理后认定赖某某构成盗窃罪的,那么应当对赖某某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法庭认定赖某某与下家即秒单手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的,那么在整个

犯罪过程中赖某某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作用是微小的,在该共同犯罪中,首先是下家物色好受害人,具体实施诱骗的行为后,使得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下家再向赖某某等人获取支付链接,最后下家将支付链接与木马软件相结合,成功事实盗窃行为。那么从整个犯罪过程看,..........故辩护人认为若法庭在不采纳辩护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对赖某某认定为盗窃罪的从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肯定法庭在量刑时

予以考虑,同时赖某某愿意在其能力范围内退赃,肯定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犯罪嫌疑人赖某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犯罪前科,本次涉案也是一时糊涂所知,系初犯、偶犯,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量刑时应当减少基准刑20%以下。赖某某同意在其能力范围内退还赃款,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对其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年事已高,年轻的妻子需要和父母都需要其照顾,养家糊口,肯定法庭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赖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海琴

                                        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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