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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否自动失效?

作者:齐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5次举报

案情简介:

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建设占用乙村的土地。乙村村民不清楚甲公司占地是否有合法手续。

后乙村村民于2010625日在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查询得知199218日,县国土局与XXXX管理区签订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协议书,将乙村的305亩土地征用出让给XX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199259日省政府作出《关于XX县国土局向XX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时乙村村民了解得知XX股份有限公司在取得该批复后并未进行开发,直到2004年以后由XX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变更为“甲公司”后才开始使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此时至批复作出已经有12年之久。

争议焦点:

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是否已经自动失效?

律师说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明确确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02004429日 明确通知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第一项就包括:“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该批复属于治理整顿范围规定的“征而未用”的整顿范围,已经列入自动失效的征地批复范围之内。
   “两年内自动失效”不是2004年才提出,而是在92年就有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1992129日发出《关于严禁开发区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各类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用地,近期占而未用,由当地人民政府与用地单位协商,原则上应继续由被征地集体安排给农户耕种,对征用两年仍未建设的耕地,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收归当地人民政府交农民耕种。”因此,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应属于该范围。
    综上述,XX股份有限公司在取得该宗土地后,直到2004年以后改制变更为“甲公司”才进行具体项目建设,依据《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的规定该宗土地应当收回交由原土地所有权人耕种。而省政府作出的批复应当自动失效。

                                    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

                                         齐涛律师

齐涛律师,现执业于河北順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诉讼和非诉讼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13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