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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作者: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34次举报

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经公安机关侦破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其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庭审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判决书下来以后,被告人辩护律师随即提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环节。

二审前,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我们是复旦大学的学生,我们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请求信写道,林森浩投毒,导致同学黄洋死亡,其罪严重,后果惨重。林本人必须痛彻心扉地忏悔,如果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赎罪。复旦学子联名为投毒案凶手求情 多数网友表示难以理解。

那么,被告人林森浩,到底应不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值得我们关注。在此,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我国法律规定、立法原意和死刑的发展趋势,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下是我所得出结论的法律依据和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理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

笔者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必须具备两方面:1、已发生的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的极其严重;2、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人身危险性的极其严重。就是说,要从犯罪行为人所犯罪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和其主观恶性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

在复旦投毒案中,客观方面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是极其严重的,关于主观、行为方面的恶性,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笔者并不认同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手段极其残忍”。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对于这个辩解,公诉机关的反驳力度则较为弱小。

二、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在此案中,因被告人林森浩的罪行达到“非极其严重”的程度,但是对于是否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必须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笔者认为,并没有绝对的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

三、死刑制度存废的发展趋势

晚近20年来,全球废止死刑的步伐显著加快,废止或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 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2014年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自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后,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开始受到了怀疑。率先对死刑予以全面抨击,并从理论上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之主张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且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

从人道角度出发,废除死刑是一个国际发展趋势,是人权理念的发展必然之路,我们并非只有将犯罪之人处以极刑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仍然是有其他可以代替的更好、更加人性、更加效益的替代“死刑”的方法的。(版权所有,允许转载,需注明原文作者)

刘毅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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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8D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