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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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赔偿,应包括签约时可预见到的可得利益吗?

发布者:吴继成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175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7年,电缆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远期商品购销合同。2008年,因金融危机引发铜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双方产生履行纠纷,诉讼中达成谅解补充协议,约定了详细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双方据此撤回起诉。2009年,贸易公司以电缆公司未依谅解补充协议履行付款提货义务为由,诉请贸易公司赔偿其包括可得利益1亿元在内的违约损失

【律师解析】

1、本案合同不属变相期货、非法期货交易性质,而应认定为远期商品购销合同性质。谅解补充协议为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协议,应依此认定违约方责任范围。

2贸易公司可得利益损失即电缆公司如适当履行合同,贸易公司可获利益。双方所签系远期商品购销合同,由于合同标的价格双方已确定,故在履行合同中,如未来铜市场价格上涨,超出合同价格部分利益即电缆公司可获利益,同时亦系贸易公司需承担的风险;相反,如未来价格下跌,低于合同价格部分利益即贸易公司可得利益,同时亦系电缆公司需承担风险。实际已履行完毕的购销合同亦按上述盈利模式进行结算的。追求商业利润系双方签订远期商品购销合同目的,双方应获上述商业利润并承担相应风险系由该合同性质决定的,系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合同时即预见到的。电缆公司应预见到因铜价上涨或下跌交易双方可能得到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应预见到因自己违约可能对贸易公司造成的损失,故电缆公司应赔偿贸易公司可得利益损失。

3贸易公司可得利益即谅解补充协议约定的应提货数额乘以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差价。根据电缆公司如履行合同,贸易公司可得预期利益计算,贸易公司可得利益总额约为1亿元。相应地,电缆公司亦可获得等额违约利益。上述可得利益与贸易公司因电缆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之和,和谅解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当。即谅解补偿协议约定的定金不予返还之后仍不足以弥补贸易公司实际损失,故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过错责任,依公平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参照谅解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判决电缆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1.28亿元。

【实务要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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