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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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问题。

发布者:吴继成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83人看过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 30 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对于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形:

(1)购买 5 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位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2)经济适用房购买 5 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用房 5 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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