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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成律师
执业资质:1320420**********
执业机构: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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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继成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599人看过
【要旨】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解析】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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