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继成律师

  • 执业资质:1320420**********

  • 执业机构: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照样可要求收款方还款!

发布者:吴继成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507人看过

案情

  熊大熊二是同学,十年来相识相知。2014年6月初,熊二生意急用向熊大借钱,熊大考虑二人情谊当即就将30万元打入熊二账户,未向熊二索要借条。

  半年后,楼市蒸蒸日上,熊大想把钱要回来投资买房,熊二却说没向熊大借过钱,直接拉黑熊大熊大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起诉熊二

  开庭时熊二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师出庭辩称: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30万元转账款是熊大打包向熊二的还款。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熊大主张熊二向其借款30万元,然熊大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熊大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熊大要求熊二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诉理由: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当事人和我同时对法官的说理部分不认同,遂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部分如下:

  熊大熊二10年的好友关系,因此未要求熊二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无书面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熊二抗辩该笔转账系熊大归还之前欠熊二的债务,但熊二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能因熊二正在坐牢,举证能力受限,无法当庭答辩,就擅自加重上诉人举证责任,无视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熊大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熊二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

  本院向熊二释明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熊二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与熊二主张的借款时间存在矛盾,熊二亦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熊二未归还借款,熊大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律师点评】

  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大部分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这笔钱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要求对方偿还款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