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抢劫罪,经过律师成功辩护后,定性为轻罪.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顺庆区公安局新建派出所协警,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雍X,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捕前系顺庆区公安局新建派出所协警,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严X,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顺庆区公安局新建派出所协警,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X,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顺庆区公安局新建派出所协警,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四川XX律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雍X、严X、朱X、马XX、夏XX、木XX、覃XX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南顺检公诉刑追诉(2015)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南顺检公诉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犯罪事实进行追加起诉、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吕XX,被告人陈X、雍X、严X、朱X、马XX、夏XX、木XX、覃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由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指认吸、贩毒人员,被告人陈X、雍X、严X、朱X、马XX、木XX、夏XX、覃XX等人冒充警察,采取暴力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并以要对吸、贩毒人员进行关押为由,多次抢劫吸、贩毒人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