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独生子女继承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的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也引发各方关注,将人们的注意视线又一次聚焦在独生子女继承问题,特别是遗产在第三方处,如存款在银行且继承人不知密码的,以及涉及转移登记的,如不动产等的继承问题,目前相关部门均会要求继承人持法院的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取到存款或办理转移登记,继承权公证走入民众视野,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奖状》申请公证处核实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财产证明,若财产不明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有权部门查询死者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理财帐户中的资产、股权等,有权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
但是继承权公证仅仅是非诉继承方式之一,相关部门也正在研讨其他非诉继承制度,逐步实现法律无缝隙链接,律师建议将遗嘱鉴定、公告、行政部门自行审查职权等制度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以丰富民众选择权,届时,对于遗产不多、仅有一套房屋之继承人可选择由房地产部门审查即可;而遗产较多且无纠纷继承人,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到不同部门使用的高效方法去实现继承权。总之,非诉继承仍然是遗产继承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总体而言,路径是通畅的,选择是理性的。
但是不可回避的依然存在独生子女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继承的情形:首先,是独生子女想调查被继承的父母的全部遗产时,就会遭遇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调查的困境;其次,在持有非公证遗嘱时、公证机构表示无法对自书遗嘱进行检证而无法出证时,进一步完善非诉与诉讼的无缝隙链接才是解决之道。
那么,在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否不需要写遗嘱呢?律师认为与多子女的父母相比,独身子女的父母立遗嘱的理由似乎少了一个,但是只要有一个理由存在,就有立下遗嘱的全部需要。
首先,从家族财富传承角度考虑,若无遗嘱,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共同继承遗产,而独生子女仅能按份继承;另外,如果子女已成家,更不可无遗嘱,特别是夫妻双方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采取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情况,否则子女婚后继承的遗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独生子女发生婚变时,家族财富不可避免被外族人分割。
另外,从继承的实际情况考虑,父母均立遗嘱有效避免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时的不必要的诉累。如父亲在先去世时立遗嘱指定将房屋给配偶(即独生子女之母)继承,母亲未过户即去世又未留遗嘱,发生法定继承时,独生子女要想作为单独继承人通过二次继承来继承父母遗产,就会发生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问题。这时候如果自书遗嘱继承无法出证,则其无法通过民事继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起诉房和城乡建设局。母亲生前办理过户立有遗嘱就可避免诉讼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