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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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离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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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辩护手记

发布者:李慧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34人看过

一起因车辆避让引起口角,进而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经历了三年的漫长的诉讼和羁押,2015年3月收到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的被告人田某终于长长的舒了一口气,还有一年的余刑就可以重获自由,在律师面前,他的表情由“惊”而“喜”,双手掩面使劲擦了一把脸上的泪水“终于有盼头了,谢谢你杨律师”……瞬间,我心中的一块石头落地了。

案情简要:2012年2月17日22时许,田某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某村与被害人王女驾驶的本田汽车发生刮蹭,继而发生争执,争执中与王某同乘的朋友宋某拨打电话叫人,被告人田某见状欲驾车逃离,宋某拽着车左前门把手,王女拽着车右前门玻璃,阻止田某离开,田某加速时将拽着车右侧车门的王女拖带并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致王女多脏器挫伤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3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田某任职的学校抓获。

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被害人扒着其右前车玻璃,加速行驶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前提下,仍加速行使,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依照《刑法》234条、57条、36条,认定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若干。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杨荣艳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费用计算依据错误。

辩护律师意见: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害人的同乘人宋某打电话叫人,且被害人与宋某两边同时对被告人施加压力,致使上诉人心理慌张绕过被害人的车而加速前行中右打方向,惊慌中撞上了电线杆引发本案,上诉人是因急于脱身而驾车驶离,没有放任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现实动因;上诉人开车前行相信被害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出于避险本能松开车把主动避让;同时,由于宋某也在左侧拽着门把手,大声威胁,也分散了上诉人的注意力,降低了上诉人的注意义务,加之当时所在位置路面很窄(只能容一辆车通行,双方也是在会车躲避对方车辆中才发生的刮蹭和口角),路灯昏暗,上诉人对于右前方有电线杆这一不确定因素介入不能预见,导致被害人撞上电线杆后身亡。通过上述客观事实和行为,结合全案证据,上诉人主观上不具备间接故意的特征,被害人对事件和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人对于结果的发生并非故意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以过失犯罪定罪量刑。

二审判决:河北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基本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田某应当遇见开车加速可能对扒车的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受害人亲属,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定性不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及辩护所提定性错误和量刑重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33条,《刑法》233条,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7条、30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石家庄中院2012石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田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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