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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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篇|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李文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701人看过

裁判要旨: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判决结果: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部分违约,遂判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冉某、张某违约金14940.14元。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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