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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834人看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的程序相对离婚程序简单很多,现在说一下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

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在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一方婌上述情形的,首先要搜集相应证据,以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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