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刘某某(男)与关某某(女)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两子,长子刘某1,次子刘某2。刘某某于2015年去世,生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已生前与妻子一同居住的房屋留给妻子。关某某于2017年去世,2016年由他人代笔留下一份书面遗嘱,明确房子一份给长子、一份给次子。2017年关某某又留下一份录音遗嘱,证明关某某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留给次子刘某2。现刘某2诉至法院要求刘某1交出房屋。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关某某生前共立有两份遗嘱,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因录音遗嘱在代书遗嘱之后订立的,应以录音遗嘱为准,判决诉争房产归原告所有。
【法律规定】
《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5种遗嘱中属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因此若有公证遗嘱的,以公正遗嘱为准。法律赋予被继承人变更自己遗嘱的权利,《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来源:河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