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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3个条件即有效

发布者:康凤艳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689人看过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条规定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若未经配偶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且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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