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后,消失18年且被法院已判决离婚的前妻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平分征收补偿款。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1992年,双方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8年,刘某对住宅进行改造、装修,支付维修费14000元。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同年6月,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管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刘某辩称已判决双方离婚多年,应视为李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分割的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该房屋被征收前,李某、刘某作为房屋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李某在2003年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剩余54万余元再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李某在离家出走至刘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法院遂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益阳中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