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老张与老王系夫妻关系,自1971年登记结婚。老张称其单位在九十年代将其单位宿舍约70平米分配夫妻二人,几年后该房产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妻子老王名下。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005年以后,双方一直分居,上述房产一直由亲戚居住并使用。2017年老王告诉亲戚该房屋已经出售后,老张才得知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掉了,当时甚为震惊,不敢相信,直至居住人收到法院传票要求腾房时,老张才相信这件事已成事实。
原来,妻子老王已于2016年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将房子已61万元的价格卖给小赵,且小赵已经付清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并未入住,原因在于该房子一直有老王的亲戚居住,该亲戚一直拒绝腾房。此事,以后再议。
老张认为妻子擅自卖房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一纸诉状将妻子及买方告上法庭,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要求买方返还房屋恢复登记在老王名下。在这里还要强调的一点是,老张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一点在于该买卖行为中涉及的多份合同,且价格均不一致,且买方未按照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价格缴纳税费而是以较低的价格缴纳税费,因此是无效的。另外,老张妻子老王也反悔了,认可该合同是无效的。对买方是不利的。
【办案过程】
1、本人代理的是买方小赵,当时他找到我时比较紧张,认为对方有钱有势,他一度想以自己再给原告一点钱的方式调解结案。但是,我根据双方证据以及以往案例及相关法院出台的指引性案例分析,完全没有必要再给对方任何钱。
2、庭审中,我明确了几点答辩意见:一是该案非由被告老王与小赵恶意串通签订的价格较低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经过房产交易中心作为职能部门制作的;二是该实际成交的合同约定的价格系房产交易中心根据当时当地地税指导价格计算而得,即说明该价格完全符合市场价格及相应规定,且交易流程合理合法;三是根据某中院二手房买卖知道意见,就本案情况,原告诉请买卖合同无效不予支持等意见。
3、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我方购房行为是有效的。
4、对于腾房的事情,小赵向我咨询后,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并已解决。
【办案心得】
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首先要从原告以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分析案件焦点,若需要根据事实进行补充证据的,需要再补充证据,已达到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