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300039,股吧-)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审理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吕*际要求确认上海*宝上市前118.8万股投资的请求,维持原判。
吕*际认为,自己曾于2000年和2007年对上海*宝母体公司新*药业进行了缴纳6万元和12万元的投资款,由新*药业代持上海*宝相应股权。但上海*宝上市后,吕*际表示发现自己实际持有股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缩减,于是将上海*宝和新*药业告上了法庭。
由于对一审败诉的结果不服,吕*际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了两项新的证据。
庭审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在上海*宝上市之前,吕*际与新*药业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新*药业和上海*宝认为,新*药业原来代持吕*际出资的上海*宝股份,在上海*宝上市前,已经通过《确认函》的形式,解除了与吕*际的委托持股关系。
吕*际在上诉时表示,涉案《确认函》并非其真实意思。他提交了两项新证据,
一是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个人业务凭证以及银行账户明细、补充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其是被冒名开立银行账户,从而说明《确认函》的内容虚假,上海*宝解除委托持股的过程是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操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