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明律师 09:00-21:59
徐秀明律师
西安刑事辩护律师_西安建筑工程律师_西安交通事故律师_西安医疗纠纷律师_徐秀明律师
13720436680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股东资格纠纷

作者:徐秀明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7次举报


上海*宝(300039,股吧-)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审理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吕*际要求确认上海*宝上市前118.8万股投资的请求,维持原判。

吕*际认为,自己曾于2000年和2007年对上海*宝母体公司新*药业进行了缴纳6万元和12万元的投资款,由新*药业代持上海*宝相应股权。但上海*宝上市后,吕*际表示发现自己实际持有股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缩减,于是将上海*宝和新*药业告上了法庭。

由于对一审败诉的结果不服,吕*际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并补充了两项新的证据。

庭审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在上海*宝上市之前,吕*际与新*药业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新*药业和上海*宝认为,新*药业原来代持吕*际出资的上海*宝股份,在上海*宝上市前,已经通过《确认函》的形式,解除了与吕*际的委托持股关系。

吕*际在上诉时表示,涉案《确认函》并非其真实意思。他提交了两项新证据,

一是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个人业务凭证以及银行账户明细、补充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其是被冒名开立银行账户,从而说明《确认函》的内容虚假,上海*宝解除委托持股的过程是在隐瞒原告的情况下操作的。


徐秀明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
    • 13720436680
    • 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9年 (优于96.9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8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072分 (优于97.2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0篇 (优于97.17%的律师)

    版权所有:徐秀明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584 昨日访问量:1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