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案由的司法解释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司法解释的体制
目前民事案件案由的司法解释分为四级的案由体制,分别用第一部分、一、1、(1)表示,一级案由10个、二级案由43个、三级案由424个、四级案由没有全文统一排序,仅是在三级案由项下进行的排序。
三、如何确定个案案由?
如何确定个案案由在2008年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确定案由的总原则是按“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的原则确定案由。
1、个案按从低级到高级的层级确定案由
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2、 同一诉讼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由确定
存有多个法律关系的,而且有主从关系的,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仅起诉从法律关系的,才能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存有多个法律关系的,而且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案由的确定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案由的确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5、应适用物权纠纷案由,还是适用合同纠纷案由的区分方法
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变动结果相区分的原则;
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例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