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士队主任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19**********

  •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韦某某三人大量运输、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韩士队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54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3年,李某某、王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相识进行毒品交易。201483日,李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将冰毒藏在一个NIKE牌手提包内,交与韦某某并承诺支付好处费,委托韦某某利用驾车前往河北省定州市运送货物之际,与王某某交易毒品,韦某某答应前往。201486日凌晨,王某某按约定驾车来到河北省定州市,将17000元毒资交与韦某某,韦某某将藏有冰毒的NIKE手提包交与王某某。当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携带毒品驾车返回天津市滨海新区暂住地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NIKE牌手提包内查获三袋毒品可疑物,重量2912.5克,经鉴定,从上述三袋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5.68%75.99%77.18%

王某某到案后供述了从李某某处购买冰毒欲回津贩卖的犯罪事实。同年815日,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在本市滨海新区国际机场将李某某抓获。同年820日,韦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处被抓获。

律师介入

   201593日韦某某的家属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在了解基本案情后,与我所签订委托合同,建立了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毒品犯罪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来代理该案件。我所承办律师,在和韦某某的家属尽可能地详细了解案情后,即刻开具律师会见函及时会见了当事人韦某某,通过对韦某某的会见更加细致精准地了解了该案件。承办律师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搜集固定对当事人韦某某有利的辩护证据,制定出有力的辩护方案。在此期间多次会见当事人韦某某,做好韦某某的思想心理工作,消除其焦虑情绪。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话记录、账户明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贩卖、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

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毒品交易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毒品未流入社会,未给社会造成实质伤害。因未进行尿检,无法确定李某某为吸毒人员,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

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其主观恶性较小,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结果,并且王某某有重大立功情节。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我所承办律师在庭审中为韦某某做以下罪轻辩护:在处理该案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对毒品的封存、鉴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此外,韦某某是初次犯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的过程当中仅仅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望法庭对韦某某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韦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12.5克,王某某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系主犯,依法应予从严判处死刑;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主观恶性较深,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依法应判处死刑,但王某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李某某,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韦某某受雇为李某某运输、交易毒品,其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对于我所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进行了采纳。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韦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