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士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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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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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与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仲裁案

发布者:韩士队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979人看过

关键词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 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邱某某系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自2006年3月1日到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双方自2009年1月1日已经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职期间,一直存有超时加班情况,该物业管理公司未支付过邱某某加班费,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邱某某夜班津贴及相关法定福利支付项。

邱某某与该物业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多次向该物业管理公司就离职相关事宜进行沟通,请求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补偿金,可该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处理此事宜。

律师介入

2013年9月11日邱某某来到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本所在接受邱某某的委托后,立即指派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对本案进行了客观的风险分析,并与邱某某就一系列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后,承办律师积极参加了仲裁。

审理经过

在庭审中,申请人邱某某提出以下请求事项:

依法裁令被申请人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申请人邱某某自2006年3月1日至2013年11月4日之间的加班费用57226元,并加付25%的赔偿金14306.5元;

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6年3月1日至2013年11月4日之间的中、夜班津贴25000元;

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度及2013年度的防暑降温费888元及2012年度的采暖补贴335元;

依法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其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致使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000元。

以上四项共计110755.5元。

案件结果

该案由仲裁员独任审理,经开庭调查,双方调解结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前提条件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申请人天津某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00元,此款包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依据第一条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后,申请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双方再无劳动争议。

本案的处理结果为委托人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取得了很好的司法实践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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