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士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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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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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

发布者:韩士队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毒品犯罪 |1062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0年2月至3月间,多次以每克410—420元的价格从沈某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被告人陈某多次替陈某某接收毒品并介绍买主,先后贩卖给“小静”600余克、赵某115克、边谋谋4克、邢某等人236克。起诉书指控陈某某贩卖毒品955克。壹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介入:

2012年10月被告陈某某的家属来到我所,经咨询委托后,律师认为,壹审法院认定陈某某贩卖毒品955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后律师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会见时对被告人提示注意事项,而后做出了辩护方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心灰意冷,认为没有改判的可能了。

审理经过:

2013年12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家属继续委托本所律师继续为被告人陈某某辩护。

庭审中律师发刑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望法庭结合全案,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罚当其罪的量刑。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数量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侦查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2、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且本案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犯罪之可能性,请求法院对陈某某从宽处罚

案件结果:

法官采纳了我所律师的部分建议,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改判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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