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士队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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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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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韩士队主任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16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4日,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了《建材租赁合同》,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出租给乙方建筑施工用设备工具,其中架子管每米每天0.01元碗扣架每米每天0.018元,油拖每根每天0.028元,扣件每套每天0.007元,租赁期限自甲方提出租赁物件退货之日。乙方应在±0.00完成两个月后向甲方支付已发生租金总额的40%,春节前支付之已发生的租金的70%,其余租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及一方的需要向乙方提供了租赁物供乙方使用,现乙方承建工程因资金等原因处于停工状态,乙方在2012年9月期间陆续退还原告部分租赁物,截止2012年9月30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两百万余元,并剩余部分租赁物未退还。甲方多次要求乙方结算租金,但乙方均已发包方未予结算推脱,故成诉。

律师介入:

2012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我律所指派律师介入本案,律师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但是由于账目设置存在一定问题,具体被拖欠租金数额难以确定,为了确定具体的拖欠租金数额,律师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最终确定了被告尚拖欠的租金数额。

审理经过:

2012年10月17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请:

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建材租赁合同》予以解除;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2155593.38元;

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租赁物;

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律师针对合同纠纷发表代理意见

庭审中,我方律师详细列明了双方账目往来,被告未能提出相关证据反驳。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律师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双方2009年5月4日签订的建材租赁合同;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及赔偿金2400000元;

3、案件受理费26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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