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某与被告尹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借款共计340 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由被告王某签字确认的欠条,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被告王某对此未提异议,故被告王某应当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尹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尹某辩称,涉案欠条系由被告王某出具,其并未签字确认,且涉案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结合庭审查明情况,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涉案借款数额较大,但原告主张被告王某的借款目的系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经营的铸造厂,且该铸造厂系被告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两被告对此未提异议。故综合判断,涉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清偿。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40 000.00元。
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刘耀武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不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比如,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该借款是从事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入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以及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而以下几类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当事人在借贷关系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就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应了解债务人的借款目的,必要时应当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签署借条等借款凭证。就债务人配偶而言,如果夫妻一方存在赌博、吸毒或者其他不明的借款事由,大额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建议签署书面协议,就双方婚内财产和一方不明债务的偿还问题进行约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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