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武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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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阅卷笔录》

发布者:刘耀武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3人看过

阅卷笔录

一、王X讯问笔录

1.2013-01-29第一次 15:46—16:49 P9-13

无异议。讲300粒应系记误。应以查实为准。

2.2013-01-30第二次 14:40—15:30 P14-17

(1)无异议。

(2)该次供述证实了王X没有让刘XX给加工麻古片的事实。

(3)证实在11月16日晚上在鼎园宾馆给刘XX200粒麻古,没有给钱的事实。

3.2013-02-06第三次 10:25—11:05 P18

(1)无异议。

(2)证实王X在2012年11月16日晚上经张X介绍在体育村宾馆卖给被告人100粒麻古的事实。在东环路鼎园宾馆卖给刘XX200粒麻古的事实。这两次均没有给钱。

4.2013-02-06第四次 15:12—15:45 P19

质证意见:无异议。王X认为其给刘XX的的红色片剂只含咖啡因和香料,不含甲基苯丙胺。

二、刘XX笔录

1. 2012-11-17第一次 15:30—17:30卷一P20-23

有异议。P21-22 ?在你们住的物理查获的23克麻古,79克麻古香料是怎么回事?

刘XX:这是我带的麻古和麻古香料。是昨天天黑的时候卖给我冰毒的年轻孩找的人给我送到鼎园宾馆的。

该供述可以佐证公诉机关指控王X的第三次不是王X的东西,而且王X本人也否认。

通过刘XX此次供述,刘XX与刘XX系情人关系。

2.2012-11-17第二次18:28—18:55 P24-

无异议。

3.2012-11-17第三次20:20—20:50 P25

无异议。

4.2012-11-17/18第四次23:57—00:15 P24-27

无异议。

5. 2012-11-18第五次 10:20—10:40 P28-29

有异议。

我从王X处买过两次毒品。11月17日你们从鼎园宾馆搜查到的毒品就是从王X处购买的。我从王X处买毒品一般是电话联系。我用我的手机尾号是2178的给他联系,一次是11月16日晚上从他手里拿的,一次是二十天前从他那里拿的。总共有二三百粒麻古。

质证意见:前后矛盾,二十天前是什么时间?王X在二十天前在哪给他的?

6. 2012-11-18第六次 15:20—16:20 P30-33

有异议。

P30问:抓你们的时候在你房间发现的一包麻古一包粉状物是从哪里来的?

刘XX:一包麻古大约有两百多粒是王X卖给我自己留着吸的。那一包粉状物是麻古粉料做麻古用,再掺进去香料就能做成麻古,这是王X两天前放在我那的。叫我帮他砸成片,我说问一下他就放那了。

P31问:你前面说的王X给你的麻古刘XX道不知道?

刘XX:知道。她都在场。麻古和粉末都是在体育村宾馆8826房间给我的是11月14、15号左右给的。实际上粉末是王X跟刘XX联系东西也是刘XX收的,她房间里了。

7. 2012-12-3第七次 14:54—15:40 P34-35

无异议。

8. 2012-12-19第八次 9:25—10:05 P36

无异议。

9.2012-12-21第九次9:30—9:58 P37-43

有异议。

P38第九次第二页下面:刘XX:……我还在王X处买过一次麻古,也就是在11月14日左右。我从他那买了260粒左右的麻古当时他以每粒6元的价格以300粒的量收了我1800元钱。

P42第九次第七页:问:你被抓时从你房间内查获的毒品都是什么?

刘XX:有一袋23克麻古,这是我花1800元钱从王X处买的260粒麻古。这是我自己吸的。还有一袋29克麻古粉,这是王X给刘碧丹联系,然后又送给刘碧丹的。

三、曹XX笔录

1. 2012-11-17第一次 15:20—17:30 P43-47

无异议。

2.2012-11-18第二次 10:15—10:35 P48

无异议。

3.2012.11.20 15:40—16:40卷一P49:

质证意见:无异议。

(1)证实2012年11月16日晚上经张X介绍,曹XX从王X处买麻古100粒的事实(是在2012年11月17日早上在体育村宾馆曹XX房间发现的)。

(2)对该笔录无异议。

4.2012年12月3日14:50—16:05卷一P51-52

质证意见:无异议。P51倒数六行及P52前三行:不能证明什么问题。

5.2012.12.19 8:20—8:59卷一P53

无异议。

6.2012.11.21 9:50——10:20卷一P54-57

质证意见:P56中间一段,有异议。曹玉涛讲:“张X从王X手中接过一袋100粒的麻古,张X从桌子上将400元钱递给王鑫。”王X讲没有收到钱,开庭时就此事询问王X和曹X这400元一事。

其他无异议。

7.2012.12.25 10:15----11:20卷一P58-60

质证意见:与被告王X无关。无异议。

四、刘XX讯问笔录

1. 2012.11.17第一次 16:30—18:20卷一P61-64

质证意见:无异议。

2.2012.11.18 第二次 10:40—10:59卷一P65

质证意见:无异议。

3. 2012.11.18第三次 15:10—15:30卷一P66

质证意见:无异议。

4. 2012.11.22第四次 15:00—16:30卷一P67-68

质证意见:有异议。

那天抓到你跟刘XX时在房间查获一小袋红色粉末状东西是谁的?

刘XX:是王X的。在抓住我们的前一天晚上(15号)王X给刘XX打了电话后去俺房间掂着一袋塑料红色粉状东西…让俺找压片机压成片这时刘XX就出去了,我说我要洗澡,让王X、张XX、于X出去,王X就把东西扔在桌子上了。到16号晚我和刘XX都打电话让王X来把东西拿走,16号晚上9点多拿走,到12点左右他又去俺房间,让我和刘XX帮忙,我就出去了。他跟刘XX在屋里说的啥,我在外面打游戏机到天明回去,那一袋红色粉末状东西在地上扔着。

质证意见:

(1).王X本人不承认这件事;

(2).15号王X有无去过他们房间?

(3).既然当时除刘XX、刘XX之外,张XX、于X均在,他们是否知道?

(4).电话记录可否佐证?

(5).辨认程序?

5. 2012.11.27第五次 15:00—15:40卷一P69-70

质证意见:无异议。

6.2012.12.4第六次 15:14—15:45卷一P71-72

质证意见:有异议。

刘XX:2012年11月16日晚上23点前,王X给刘XX打电话,到鼎园宾馆8309房间,送来一塑料袋红色粉末状物品,……王X把这袋物品放在房间里的茶几上,然后我和王X、刘XX、程XX在屋里说话,……我直到17号早6点才回到宾馆。

P71:王X送红色粉状物品时,当时只有我、刘XX、程XX三人在8309房间。

当时曹XX不在房间。

王X去后10分钟我就出去了。王X自己把东西放在茶几上。

质证意见:(1)与第四次笔录矛盾。第四次笔录说于涛在,而这次说不在。

(2)第四次笔录程向军不在,而第六次在。

(3)第四次笔录是说王X把东西扔在桌子上,这次是讲放在茶几上。

(4)通话记录?

7. 2012.12.19第七次9:30—10:05卷一P73

质证意见:无异议。

五、张XX、马XX、常XX、张XX、程XX、张XX讯问笔录

质证意见:无异议。

六、扣押清单:无异议。

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P140-143

质证意见:有异议,如何证明成分、重量、如何辨认?

八、针对王X的定性定量鉴定:同意王X本人意见。

P152公安告知结论:你卖给刘XX的一袋红色片剂物,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含量是1.1%;你让刘XX和刘XX给你加工的红色粉末状物,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含量是1.33%.

王X:我已看过,我送给刘XX的一袋红色片剂物是咖啡因和香料,不含甲基苯丙胺。另外一包红色粉末,不是我的东西。

九、对王X检察院供述无异议。同原来供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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