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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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入职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作者:周晨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51次举报

重新入职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答案:有分歧。上海一中院有关判决曾倾向于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实践中对此条款理解各异,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者尽管曾经离职,但是回来后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谓的“同一用人单位”。考虑到劳动者人品和基本技能,用人单位试用一次即可了解,无需再次试用。而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等变动和再次招用的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离职员工,又回原单位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所谓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是否改变,技术、技能是否得到增长,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是否能适应新时期公司的工作环境等情况,这都是双方需要重新考察的因素。

  上海一中院有关判决曾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技术和能力可能因身体条件、主观意愿等发生变化,因此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确实有其合理性,否则如果劳动者离职二十年后回到原单位再次就业,也不能约定试用期的话,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

  【相关判例】2011年5月3日,李晨进入曙光公司工作,担任研究顾问职务。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2012年4月23日,李晨提出辞职,并签署离职结算单。2012年6月19日,李晨再次进入曙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薪资与离职前完全相同,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又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没想到,还没过试用期李晨就被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两次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李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曙光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35万元。经仲裁裁决,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李晨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李晨的诉讼请求。

来源:劳动报--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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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21157988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经济仲裁、调解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