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浩森律师
林浩森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温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法律对猥亵的解释是如何的

作者:林浩森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次举报


一、法律对猥亵的解释是如何的

1、猥亵是指性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猥亵和奸淫的关系与区别是什么

1、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无法严格割裂开。从理论上看,将与幼男性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符合罪行法定原则,那么即使对猥亵概念不作规范性解释,按照汉语词义理解为淫乱、下流的语言和动作,那么不正当的性也应当是最淫乱、最下流的行为。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强行与妇女或者未成年性,成立强奸罪,此强奸行为如果划分在猥亵范围内也是合理的,这并不意味着性行为不是猥亵行为。猥亵是一个大的范畴,强奸是猥亵行为进一步的的极端的行为,两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

2、目前刑法通说认为,奸淫未成年罪采取的接触说也有不合理之处,一旦双方的性器官发生接触,便构成强奸罪既遂,如果这种情况下,认定“接触了便是强奸”,严格区分猥亵和奸淫行为,显然是不利于行为人行为中止,无疑会造成对未成年人身更严重的伤害。

3、强奸罪和强制猥亵未成年罪保护的法益相同。两者保护的法益都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现行刑法对猥亵行为的主观故意定义为“出于刺激或者满足自己性,”这种故意必须是性行为之外的故意,而强奸罪的故意是出于奸淫的目的。如果刻意区分两方面的主观目的或者主观心态的话,会导致不适当地缩小罪名认定的范围和处罚范围。因为内心欲望的倾向和性刺激的追求可能产生猥亵行为,也有可能奸淫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也难以割裂开,我们完全可以从客观上认定两罪,因为两罪都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浙江省乐清市人,法学学士。林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温州
  • 执业单位: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20********1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