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0民初1783号
原告某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孟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某、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某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置地(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靖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