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肖桂荣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肖桂荣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9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2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赵某、某某艺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赵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砂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