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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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肖桂荣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9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2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被告赵某、某某艺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赵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砂公司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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