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晨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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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合伙人律师执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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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共同买房,婚没结成房子怎么办?

作者:崔晨曦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次举报


【案情回顾】

小刘和小陈系大学同学,交往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为筹备结婚,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购买斗门某房产,价款为77万元。其中,首付款20万元由小刘父亲出资,剩余57万元由小刘、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小陈。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一年后小陈与另一男子结婚。二人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分歧较大,故小刘将前女友小陈诉至斗门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小陈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刘父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小刘偿还,故在小陈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法院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小刘所有,被告小陈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律师说法】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刘父亲支付了案涉房产的首付款,小刘负责偿还每月按揭贷款,且双方确认小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上加上小陈的名字,是为了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小刘希望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即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小刘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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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晨曦律师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上海市前十名)。2004年首次执业,先后在上海市多家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宝山区
  • 执业单位: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经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