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11月3日22时许,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天太商业街由东向西行驶时,由于刘某饮酒且因在夜间视线模糊,撞到苏某驾驶的停放于路边的轻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后认定,苏某和刘某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苏某驾驶机动车停靠在商业街路边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刘某喝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遂认定苏某和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将苏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律师说法】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双方过错分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苏某和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因苏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遂判决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2万余元。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频发,通过本案的审理判决提醒广大驾驶员:“汽车熄火停在路边,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是认识上的误区。因而,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驾驶人首先要到正规停车点停车。如果找不到停车位,需在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情况下寻找适合停车的停车地点,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停靠,停车后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辆、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从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