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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都懵了!我就想“偷”点钱,怎么就判了十年?

2018年10月24日 | 发布者:刘金伟 | 点击:10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山西律师吴华|小偷都懵了!我就想“偷”点钱,怎么就判了十年?腾瑞法之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山西律师吴华|小偷都懵了!我就想“偷”点钱,怎么就判了十年?

腾瑞法之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入户抢劫的……入户抢劫作为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也有其严格的认定标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认定“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邓**,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

一、抢劫罪

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姐,陈**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

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邓**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邓**、陈**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市**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邓**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市高**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邓**、陈**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市高**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叶**、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市**路31号501房间,叶**负责望风,陈**、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人发现,陈**等人将一体化电脑丢弃。

6.2012年4月3日,被告人邓**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市高**村283号301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

7.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陈**、叶**、韦**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市**63号5座303房间,叶**负责望风,陈**、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港币900元以及一台诺基亚N86手机(价值人民币608元)。

【诉讼过程】

2012年4月6日,邓**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2年5月29日,陈**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2年7月6日,**市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邓**、陈**涉嫌盗窃罪向**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7月23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陈**犯盗窃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区人民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被告人陈**有三起遗漏犯罪事实。2012年9月24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人陈**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一起和陈**伙同叶其元、韦圣伦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二起。

2012年11月14日,**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邓**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在入户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陈**入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以暴力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邓**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11月19日,**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量刑不当,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3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陈**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依法予以改判。

【抗诉理由】

一审宣判后,**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陈**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造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和支持抗诉理由是:

1.原判决对“入户抢劫”的理解存在偏差。原判决以“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是其不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并以暴力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害”为由,未认定被告人陈**所犯抢劫罪具有“入户”情节。根据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认定“入户抢劫”的规定,“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是,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是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据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陈**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户”对一般公民而言属于最安全的地方。“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为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通常无法求救,与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被害人的身心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决对陈**抢劫罪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终审判决】

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陈**、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原判决未认定陈**所犯的抢劫罪具有“入户”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陈**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判决陈**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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